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专家工作室建设,依据《关于全面建设创新名城核心区加快塑造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政策措施》(江宁委发〔2021〕1号)和《南京市企业专家工作室建设实施细则》(宁人社规〔2021〕2号)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支持企业建立专家工作室,遵循“优中选优、突出高端、注重实效”的原则,主要职责是引进海外相关领域领军人才,领衔企业重点项目研发和人才梯队培养。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应在我区范围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所属产业领域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和八大产业链,或为规上工业企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申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800万元以上,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或近3年每年销售收入增幅达15%以上;
(2)符合江苏省“双创人才”企业创新类相关申报要求。
3.企业为专家工作室配套的人才和项目经费不低于我区财政资助总额。
第四条 企业专家工作室引进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海外留学背景,申报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申报前在南京市范围内工作累计不超过2年,引进后能在申报单位连续全职工作3年以上,申报单位给予年薪不低于30万元(税前);
3.专家在企业领衔承担明确具体的研发项目,项目研发周期不超过3年,且完成后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培养出相应技术骨干。
第五条 设立院士工作站、省级以上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国家重点人才工程、省“双创计划”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新型研发机构等申报企业专家工作室的,综合评价时予以倾斜。
第六条 已在我区申报入选区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并获得50万元以上资助的人才,原则上不再纳入区级企业专家工作室申报对象。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D类及以上人才,申报时学位、职称可放宽至硕士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报和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公告。按年度发布申报公告,明确申报具体要求。
2.组织申报。申报企业按税收隶属关系向相应载体(园区、街道)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各载体对申报对象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区人社局。
3.资格审查。具体审核申报对象和企业资质、销售收入、纳税情况等,确定进入技术评审的申报对象及企业名单。江宁开发区科技人才局负责所属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4.技术评审。邀请技术、行业、学术等方面的专家,对技术先进性、项目可行性、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技术评审,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的申报企业及对象名单。
5.实地考察。考察采取现场参观、资料查验和综合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衡量企业运营绩效、知名榜单、人才业绩及薪酬、专家举荐等要素,择优提出入选建议名单。
6.审定发布。建议名单报区委组织部审定后确定区级企业专家工作室入选名单,由区人社局发布入选通知,并以企业专家工作室名义授牌。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从区级企业专家工作室入选名单中择优推荐参加市级企业专家工作室选拔。
第九条 入选区级企业专家工作室,给予50万元项目资助,由区本级、载体财政各承担50%。
第十条 入选市级企业专家工作室,在区级资助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项目资助,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按到岗资助、结题验收6:4的比例分两期拨付。
第十二条 区级企业专家工作室引进的专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有关人才计划、职称评定等。
第十三条 企业专家工作室引进的专家享受政策期限为三年。对同一企业,已享受过其他类同政策资助的,财政不重复补贴。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专家工作室的企业是企业专家工作室建设管理主体,负责制订企业专家工作室管理制度,编制工作室项目开发计划,为在岗专家人才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生活条件,企业为工作室配套的人才和项目经费不低于市、区财政资助总额。
第十五条 企业专家工作室引进的专家须在区级入选名单发布后两个月内完成到岗手续。企业及引进专家须与区人社局、所在载体签署四方资助协议,认真执行协议条款,严格按照规定列支项目资助经费,并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企业专家工作室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研发项目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其中,项目管理经费(如: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项目人员经费(如:劳务费)须在资助资金总额40%以内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专家工作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向区人社局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企业专家工作室须在区级入选名单发布后三年内完成申报时提出的各项任务目标,并提请项目结题验收。项目期满,但未提请结题验收的,也将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及所在载体定期对企业专家室工作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企业专家工作室在项目期满前,引进专家、企业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及所在载体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变动情况报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本级、载体财政资助及相关支持政策自动终止:
1.专家离职;
2.企业终止或取消研发项目或结题验收未获通过的;
3.企业不在我区行政区划内继续经营。
发生其他重大变动的,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会同区相关部门视情况做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企业专家工作室工作失信惩戒和退出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评定不合格、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或有违背诚信原则的企业,做以下处理:
1.终止资助资格和相关支持政策;
2.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3.通报区相关部门,5年内不再接受其申报我省、市、区人才、科技、产业等相关项目;
4.将其诚信情况记录在案,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区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对载体企业专家工作室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区综合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涉及区本级财政承担的政策资金,从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列支。资助经费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区相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