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社保(医保)中心:
2021年 8月11日省人社一体化平台上线后,因系统拆分、政策范围及结算期等变化,导致部分业务工作受阻,在省市医保局具体政策明确前,为方便参保单位、群众业务办理,暂制定以下操作口径:
1、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本单位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参保缴费到账当月(自然月,下同)划拨医保个人账户,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用人单位欠费及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的,补缴后补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欠费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计算欠费的起始日期为参保登记日的次月1日,截止日期为医保信息系统中记载的缴费到账日期。
灵活就业人员计算中断缴费的起始日期为参保登记日的当月1日,截止日期为医保信息系统中记载的缴费到账日期。
3、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其医保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本人所在单位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时间。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保,从参保登记之月起缴费,不得向前补缴职工医保费,缴费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非首次参保,中断缴费三个月以内的,可补缴;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申请补缴的,最长补缴不得超过当年1月份。
4、用人单位和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参保人出国定居、一次性退保、关系转移时,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停保手续。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停保手续的,延迟办理期间单位和个人已经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不予退费。
因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原因导致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延迟办理,延迟办理期间单位和个人已经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用可予退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以后,中途就业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拟退费月份的次月未发生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时,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可予退费。
职工个人账户余额高于延迟月份期间或拟退灵活就业缴费期间划入个人账户金额的,直接办理退费。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先补足个人账户后再办理退费。
对其他情况,在省、市医疗保障部门明确政策前,不予退费。
5、疫情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的,按补缴期间灵活就业人员的同期缴费标准执行,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1月。
按照防疫规定导致用人单位或个人延迟办理停保、暂停缴纳手续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费。
南京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21年9月8日